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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添加时间:2020-12-1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12月11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优先发展,优化中医医疗资源配置,积极创建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强化中医院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做优做强省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统称中医院),扶持推进市县级中医院建设。到2022年,80%市县级中医院基础设施条件达到国家建设标准(2008版),至少新增6-8所县级三级中医院,2-4所县级中医院达到三级甲等中医院水平。


        (二)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全覆盖。推进中医药融入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实现中医药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到202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立标准化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综合服务区覆盖率达30%以上。将基层中医医师纳入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重点对象,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超过20%。推动名中医工作室在基层建设工作站。建设省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平台,每个县建设1个推广基地,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15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药饮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8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并配备常用中成药。


        (三)拓展多样化中医服务阵地。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老年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均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配备相应中医药人员。大力发展中医诊所、中医门诊部和特色中医专科医院,支持兴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连锁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


        (四)提升中医药信息化水平。推进省中医药数据中心和基层中医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到2022年,建设20所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和应用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根据国家部署,建立完善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开展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分析。完善省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精准高效动态管理。


        二、加强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


        (五)大力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将更多的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鼓励家庭医生提供治未病签约服务。将中医治未病理念融入群众健康教育,大力普及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到2022年,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全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治未病科,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治未病工作。


        (六)彰显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重点支持中医脾胃、肾病、妇科、儿科、肿瘤、心血管、肛肠、骨伤、针灸、皮肤等优势专科、学科建设。到2022年,重点建设100个省级重点专科、20个省级重点学科,筛选50个中医优势病种,推广100项中医适宜技术。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落实中西医会诊制度,鼓励开展疑难危重等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研究。聚焦肿瘤、肾病和甲状腺疾病等,形成3-4个可推广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加快省中医药循证医学平台建设和中医药循证医学项目研究。深入开展中医经典病房建设,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均设立中医经典病房。


        (七)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医药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重大传染病防治中西医协同机制,确保中医药全程深度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建设,二级以上中医院全部独立设置规范化的发热门诊,鼓励有条件的中医院建设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ICU。组建省级中医应急专家库,加强国家中医应急救治医疗队和省级中医综合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加强中医防治传染病相关学科建设,挖掘梳理古代医学典籍,总结疫病发生规律,优化古代经典名方,筛选有效的方药。整合资源设立省中医疫病研究中心。


        (八)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完善中医药特色康复医疗体系,重点打造2-3个省级中医康复中心。到2022年,三级中医院全部设立康复科,50%以上二级中医院设立康复科。康复医院全部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制定并推广心脑血管、糖尿病、肿瘤、骨伤等重大疾病的中医康复方案,鼓励基层康复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用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支持建设中医药医康结合机构,开展老年病和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工作。加强中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到2022年,三级中医院全部设立老年病科,50%以上二级中医院设立老年病科。鼓励中医院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养老服务。


        三、狠抓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九)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利用。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和种质库。科学规划道地中药材种植区域、规模,扶持道地中药材种植。完善中药材种子种苗和种养标准,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加强对分散农户中药材种植、养殖的指导,引导有实力的企业、中医医疗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中药材规模化生产,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中药材生产基地。规范中药资源评估程序,推广中药资源评估方法和技术,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十)促进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加快修订完善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推动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促进中药生产工艺标准化和现代化。鼓励已上市中成药开展循证医学等再评价研究,按照国家部署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物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


        (十一)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支持医疗机构研发、使用和推广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对于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的中药制剂,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五年以上,疗效确切、安全稳定、无严重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遴选确定可调剂品种目录和使用单位。建立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制定省级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目录,推动成果转化。


        (十二)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加强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市场抽检,依法严厉打击中药饮片染色增重、掺杂使假和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十三)做强做优中药产业。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中药特色产业园区和中药产业基地,产学研结合,促进中药生产、研发、物流、贸易等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培育各类现代化中药企业和中药产业集群。支持中药企业开展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绿色化改造,加快转型升级。加强中药新药研发和中成药上市后评价研究,集中力量培育10-20个中药大品种和知名品牌。鼓励研究制定高水平中药质量标准,推进中药国际化。扶持独家生产、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目录的品种。


        (十四)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推进中医药与养生养老产业融合,鼓励设立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中医药特色养老养生小镇和健康产业园区,大力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与文化旅游产业有机融合,支持创建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打造精品旅游线路。鼓励开展药膳、食疗等研究、开发和利用。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医药保健品、化妆品、保健器械等商品。

四、改革培养模式,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推进中医药教育改革。突出中医思维培养,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中医类专业必修课,合理确定中医类专业西医教学内容比例,提高人文通识和中医经典教学比重。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高等学校担任兼职学业导师。加大临床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中医专业学生早跟师、早临床。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中国药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高校的中医药相关学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办中医类专业。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鼓励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等卫生类高职院校扩大中医药人才培养规模,推动连云港中医药职业技术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完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和考核制度,加大临床带教师资中医教学意识培养。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提高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


        (十六)优化中医药人才成长途径。组织实施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造就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培育高层次中医药创新团队。推进省优秀中医人才研修项目,加大中医药人才梯队建设力度。进一步壮大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重点加强基层骨干人才培养。将中医药师承教育融入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更多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的优秀中医药人才。加强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重点打造高水平的中医疫病防治队伍。支持中医医院设立中医(专长)医师岗位。完善西医学习中医政策环境,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十七)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支持对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和业绩特别突出的中医药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加大薪酬激励力度。在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评选中单设中医药组,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改革完善中医药人才职称评聘制度。鼓励名老中医收徒授业,健全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挂钩的中医师承制度。定期开展名中医评选,根据国家部署,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


        五、坚持守正创新,推进中医药开放发展


        (十八)切实推进中医药传承。加强地方学术流派、名老中医学术思想的整理、挖掘和技术、理论再创新。支持建设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研究院(所)。开展中医药古籍、文献普查登记,支持基于临床需求的中医典籍研究,建设中医药古籍及传统知识数据库和数字图书馆,推进数字化保护工作。依托高校、医疗机构、企业建设民间中医药技术研究中心,收集筛选和推广开发民间中药单验方和技术。到2022年,建设5个学术流派研究工作室、10个老药工传统技艺工作坊、100个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


        (十九)弘扬中医药文化。实施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建设发展行动计划,加强中医药文物设施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支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和中医药博物馆建设。开发中医药特色课程和校本教材,将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提高中小学生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二十)加快中医药科研创新。支持中医药研究机构、高校、医院以及企业组建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网络,建立多学科融合、集成高效的科研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中医药领域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医药防治重大、难治、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支持力度,支持开展中医药基本理论、诊疗规律和作用机理研究,加快经典名方和大品种二次研发,支持新型制剂、优质饮片、非药物疗法和先进中医诊疗、中药设备研发,促进中医药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十一)改革科技管理评价体系。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完善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和学科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创新发展机制,对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和成果奖励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二)推进中医药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药交流与合作,丰富援外医疗中医药服务内容和形式,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高质量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中医药领域的合作,促进长三角中医药融合发展。

六、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中医药政策保障


        (二十三)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跨部门协同协作机制,及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发展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建立健全省、市、县级中医药管理体系,市、县均应明确中医药管理工作机构,配足人员力量,落实工作职责。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四)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推动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扩大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等机构建设用地的供给。


        (二十五)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开展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完善体现中医药特色服务价值的中医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和医保支付政策。定期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动态调整中医服务项目价格,鼓励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对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按床日付费。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门诊常见病、慢性病病种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向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倾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制定落实举措,探索将本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强化激励和问责。积极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大中医药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努力营造中医药强省建设和共同发展中医药的浓厚氛围。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20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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